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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17: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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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常州来自: 江苏常州
7月8日,长汀县法院生态庭法官来到涂坊镇罗屋岗村对一起失火案巡回审判。“庭前‘三调查’、判前‘三落实’、判后‘三到位’原则,在该案的审理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被告人的律师接受采访时作了这样的评价。
长汀县曾是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县份之一。近年来,长汀法院创新生态司法新机制,当好水土治理强力推手,认真落实该县《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县建设实施方案》,精心审理每一起涉及生态资源的各类案件,积极做好服务保障水土治理的审判和延伸工作,总结推行生态司法“三三”工作机制,为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建设生态长汀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取得了明显成效。
庭前“三调查”,着力摸案情理思路,为推进水土治理奠定基础。针对生态刑事案件,法院突出恢复性司法,围绕被毁林地生态复绿补植来开展,主要查生态毁坏程度,查被告人有无复植补种的能力,查社会各界对生态刑事案件所持的看法和态度。对生态民事、行政案件,重点围绕纠纷协调化解来开展:主要查纠纷历史背景,查纠纷化解的积极因素,查影响生态情况,了解该纠纷或争议是否影响水土治理、破坏生态环境及程度如何等。
判前“三落实”,着力谋对策出实招,为推进水土治理当推手。对生态刑事案件,主要落实被告人签订复植补种协议和交纳生态恢复履约保证金情况,落实教育引导措施,落实被告人悔过表现。而针对生态民事行政案件,主要落实社会力量化解,落实便民诉讼措施,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判后“三到位”,着力拓展职能见成效,为推进水土治理作保障。主要是督促义务履行到位,建议落实到位,释法宣传到位。朱灿生院长介绍:法院对有义务履行内容的案件,特别是有恢复生态义务内容的案件,必须督促义务方履行义务。判后对被告人有签订复植补种协议的,将与检察、公安、林业等部门联合对生态恢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或缓刑考验期内进入林区采伐林木、开挖采矿、围建猪舍等行为,并对禁止令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防止生态环境受到进一步破坏。如被告人张九茂失火一案,是因燃放烟花引起的,法院在判决宣告其缓刑的同时,依法发出禁止令森止其在考验期限内不得在林区烧香照烛和燃放烟花等。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生态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法院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法律意见。
通过创立“三三”工作机制,有效地协调、调解了一批案件,化解了民事、行政纷争,落实了复绿补植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力地促进了被损生态的快速恢复。去年以来,长汀法院审结生态刑事案件,无一上诉、上访,共发出“补植令”、“监管令”20余份,责令相关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近2000 亩,近96%的被毁林地重披新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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