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D151570
注册时间2022-8-2
最后登录2022-8-2
威望0 点
好评度0 点
金钱51600 金币

下士
|
发表于 2025-6-19 02: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Reserved来自: Reserved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龙环罚〔2025〕71号
当事人名称:长汀县吴其誓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其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2F70U0G
地址:福建省长汀县涂坊镇河甫村欢坑凹顶背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长汀县涂坊镇河甫村欢坑凹顶背的长汀县吴其誓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的固液分离机处污粪泄漏至地面并有扩散的痕迹(部分未硬化),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吴其誓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吴其誓陪同下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2.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份,证明当天检查情况;
3.2025年4月10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吴其誓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4.2025年4月21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吴其誓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202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吴其誓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属实;
6.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合法和调查程序的合法;
7.2025年4月21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吴其誓提供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合同》《上杭景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沼液运输统计表》证明你公司养殖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处理模式和处置情况;
8.2025年4月21日由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吴其誓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证明你公司的环保手续情况;
9.《长汀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5年保留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控制量的通知》(汀农综〔2025〕1号)文件,证明你公司生猪养殖规模;
10.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第1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汀环事告〔2025〕000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5〕3号)第十一条“若罚则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高罚款数额,作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及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6”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元整(¥83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
来源:长汀县人民政府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点击【阅读原文】发布招聘.租房.广告等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