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的判断:事情是否存在这样一些事实:1、30年前审批下来时,是以现在持证人的名义办理的,享受权益的是四个人;2、30年前审批下来时,四个人相对于卖方而言是一个没有分隔的整体,持证人代表的是四个人;3、92年办土地证时,四个人是分开了的,持证人只能代表其一个人了;4、92年办土地证时,是必需向土管所交钱的,持证人未与其它三人商量私下去办了土地证;5、无论是30年前审批下来时,还是92年办土地证时,相关证据都只出现持证人一人之名字,但持证人所代表的利益方却发生了变化,前者是共有性质,而后者是具有排它性的独占性质。
若要变更既成之事实,楼主可尝试以下方式:一、协商补偿;二、协商转让分户。若协商不成,寻求第三种方式:向村民委员会及司法调解员寻求调解,再不成,凭邻里证明 村委会证明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问题是:1、92年办土地证时的依据是否是30年前的审批,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系;2、持证人办理其个人名下之土地证是否必需经过其余四人同意 最好是协商解决,不要为了利益而手足相残。
煮豆燃豆箕,豆在釜中泣;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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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望月:最好是协商解决,不要为了利益而手足相残。煮豆燃豆箕,豆在釜中泣;
....... (2013-05-22 15:25) images/back.gif
‘煮豆持作羹,漉菽以为汁,萁在釜下燃,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还木有看内容,先顶下 有错必纠!不过农村建房子是麻烦多多,亲人纠纷、邻里纠纷都让人头痛,所以有钱城里买房,免去那么多烦恼! 100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