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网友“下午茶”:《 长汀县农业支行贷款担保调包损人害己》案情分析
论坛网友“下午茶”:《 长汀县农业支行贷款担保调包损人害己》案情分析:案情简摘:(http://bbs.ctw.cn/read-htm-tid-331245.html)石良柱,2009年7月29日应吴某要求,以公职人员身份为其向县农业银行申请办理惠农卡贷款人民币叁万元一事,提供贷款担保。在非营业场所应农行信贷员及贷款人要求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履行贷款担保手续之后,石良柱因事先行离开办理贷款手续现场。事隔三年后,农行信贷部赖某挂电话联系石良柱,告知石良柱为另一贷款户陈某担保惠农卡贷款叁万元已到期,要求协助催款。石良柱诉称自已不认识陈某,并称询问吴某之后,方得知当时吴某并未贷到款,由此认为信贷款员将其当初签字担保文书进行了“调包”。为此,石良柱与吴某、江某(贷款实际使用人)、赖某(贷款帐户持有人陈某之夫)一起到农行,辩称石良柱此前与江某(贷款实际使用人)、陈某、赖某(贷款帐户持有人陈某之夫)完全不认识,不可能为其贷款作担保,不承担贷款担保责任。农行长汀县支行依石良柱签有名字按有手模写有身长份证号码的贷款担保合同文书,将石良柱诉至法庭,要求其履行陈某贷款担保责任。 案情分析:
一、石良柱自已的辩解及吴某、江某(贷款实际使用人)、赖某(贷款帐户持有人陈某之夫)证言 与 石良柱在陈某贷款担保合同中签名、手模及写下的身长份证号码哪个更能反应石良柱当时真实状况,哪个更具法律证据效力,在没有新的证据出现之前,显然是后者;
二、江某是在陈某不知情还是知情的情况下借用其帐户进行贷款,这可从贷款合同签字、身份证复印件、指模等各个方面进行鉴别,并不会过于困难;这个判断的明确将划定江某与陈某责任边界;
三、信贷员知不知道江某是借用陈某帐户进行贷款
(一)若信贷员事前知道江某是借用陈某帐户进行贷款,则这种贷款合同为违法情形之下所形成,自始无效,但相关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相对于农行长汀县支行的民事责任及相对于社会的刑事责任,包括信贷员、吴某、江某(贷款实际使用人)、贷款帐户持有人陈某;
(二)若贷款人事实就是陈某本人,当时由陈某履行完所有贷款手续,只是贷出来之后任由江某使用,信贷员事前并不知道江某是借用陈某帐户进行贷款,则银行贷款还款责任应由陈某承担,在陈不履行或无力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下,石良柱应履行连带偿还责任。 石良柱自已辩称信贷员调包贷款担保合同之说,信贷员的违法成本过高,在技术操作上的可能性不大。在没有新证据之前,石良柱这种说法不太可能为法院所采信。但若石良柱所言为实,石良柱可作为受害一方向公安、纪检或检察机构报案,以刑事调查等方式介入本案,这样更有利于案件本身的真相的揭示。 石良柱在网上发帖,与案情相关的很多细节都未涉及,如贷款担保人所需出示给银行的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报告等,这实际使论坛网友更难以辩明其中曲直。同时,按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实,贷款人贷款时,应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但石良柱陈述中好象提及陈的先生事前好象也不知情。这其中又增加了些许古怪之处!
一管之见,难觅真容,欢迎大家共同探讨! 看看,了解一下 了解 可能当时收了人家的好处费,有偿替贷款人担保,导致后期扯皮。 路过看看 这事的确扯皮 但那个石老师在论坛发帖的意图可能也不一定很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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