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制定实施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促时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制度化、长效化的重要成果,有利于加快实现税收现代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规范》按照“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要求编写,《规范》的创新和发展之处主要有:一是贯彻依法治税精神,所有规范事项均依法依规进行梳理和完善;二是体现简政放权思想,调整缩减审批事项、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三是拓展了覆盖范围,对省、市、县税务机关均提出了服务规范;四是提高服务效率,优化办税流程、缩短了部份事项办理时限;五是维护税收公平,注重服务小微企业和自然人等纳税群体。
《规范》立足税务部门的前台服务,涵盖纳税人依申请和税务部门依职权的服务事项,涉及我省地税系统包括9类66项159个服务事项935个服务规范。9类分别为税务登记规范、税务认定规范、发票办理规范、申报纳税规范、优惠办理规范、证明办理规范、宣传咨询规范、权益维护规范、文明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分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基本规范是指基于现行制度规定和征管流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的税务机关必须做到的基础性服务规范。升级规范是指在总结归纳部分地区已经实现的创新服务措施基础上,按照税收现代化要求制定的提升性服务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组织实施升级规范。
通过推行《规范》并不断升级完善,逐步构建规范、现代、文明的纳税服务体系,促进实现税收现代化。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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