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汀农(动监)罚 4号 名称:长汀县陈*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T8XU
住所:福建省长汀县涂坊镇河甫村三百份**号
法定代表人:陈*身份证号:35260119******2026
住址: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陈陂村居民新村**号
联系电话:133****2993
当事人未申报检疫经营生猪一案,根据《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永定区、上杭县、武平县、长汀县、漳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机构规格问题的通知》岩委编办38号、《中共长汀县委办公室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汀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汀委办68号文件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案情如下:
2021年3月11日,某市民通过龙岩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管理中心发表诉求件:长汀县陈*养殖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24日违规出售未检疫合格的仔猪。2021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前往长汀县陈*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2021年以来,长汀县陈*养殖有限公司销售生猪三次,其中1月13日出售90头大猪,1月16日出售75头大猪,都开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月24日,出售51头小猪到江西省赣州市,货值金额73526元,没有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月9日,长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到长汀县陈*养殖有限公司养猪场采集生猪眼鼻肛门拭子3份、环境样品4份,经长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出具了编号为CTYK2021F007的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照图片、当事人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为证。本局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形成本案处理意见,并于2021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与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申报检疫经营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结合《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96项第二款“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违法程度属一般;”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货值金额73526元的25%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捌拾贰元整(?:18382)。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长汀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汀县人民政府或龙岩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汀县农业农村局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强烈支持楼主ing…… 我只是路过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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