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这个养殖场被处罚,罚款117501元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3〕114号长汀县锦福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27G3M5X 法定代表人:张*进地址:长汀县童坊下坑村洋背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23年5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陪同下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2.2023年5月6日现场拍摄照片1份,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3.2023年5月23日对张*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属实;4.2023年5月23日龙岩市长汀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5.2023年5月11日由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等证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6日下发了《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环罚听告字〔2023〕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实行)》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伍佰零壹元整(?117501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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