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某纺织公司总经理被依法立案处罚
|图文编辑:小编glasses来源:长汀防灾减灾
*封面为网络配图,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一、案例背景
2023年11月1日下午,我局2名执法人员对长汀某纺织公司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案例简介
1、检查事项:依据《长汀县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对该纺织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仓储场所安全、动火作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
2、检查结果: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023年11月6日,我局对该纺织公司立案调查,依法对该企业内业资料进行查阅,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3、违法事实: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之规定。
4、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标准“(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以下基准予以罚款: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有1项未履行的。2.裁量幅度: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王某某作为该纺织公司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据此建议给予王某某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点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责任。
点击发布:求职招聘|房屋租售|好店抢购
为什么不能说 清楚是哪家 公司, :):):):):):):):)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