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致老年代步车驾驶人朋友的一封信
老年代步车驾驶人朋友:
您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上述规定,您所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规定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温馨提示:目前,涉及此类车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尚未做到衔接统一,此类车辆也不在工信部等部门发布的《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登记范围内,不能上牌照落户,不能上道路行驶,安全更无保障。请不要轻信商家在销售时欺骗消费者此类车辆可以和汽车、摩托车一样上道路行驶,不用挂牌办证,无需驾驶证的谎言,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最后祝您出行平安!
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4年4月2日
支持。支持。。赶紧抓三轮车。 应该抓的 安全第一。 怎么现在才露脸啊,都已经泛滥成灾才说啊,不过比没说好。 支持! 顶顶更明白 老年代步车 要有行动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