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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汀县京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添丁星苑项目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批复
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长汀县京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添丁星苑项目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请示》(汀国土资[2015]634号)收悉。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82120100723G005,电子监管号:3508212010B00107)第三十五条约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闽政办〔2007〕190号),建设单位未经合法批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应严格依法查处。超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依法对长汀县京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添丁星苑项目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470.21平方米补收土地出让金为231.8159万元(470.21㎡×1643.35元/㎡×3=2318158.811元),待该公司补缴清出让金后给予签订补充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理工作由你局负责。
此复。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5日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汀县京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方花园项目超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批复
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长汀县京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方花园项目超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请示》(汀国土资[2017]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关于长汀县京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方花园项目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闽政办〔2007〕190号)规定:“建设单位未经合法批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应严格依法查处。超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06-090)第十七条约定,依法对该公司开发的东方花园项目超容积率建筑面积134.15平方米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468.48元/平方米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即该宗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18.854万元(134.15㎡×468.48元/㎡×3=188539.78元)。具体办理工作由你局负责。
此复。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4日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云花园二期项目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批复
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福建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云花园二期项目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请示》(汀国土资[2015]633号)收悉。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82120111219G030,电子监管号:3508212011B00617)第三十五条约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闽政办〔2007〕190号),建设单位未经合法批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应严格依法查处。超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依法对福建中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云花园二期项目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1031.5平方米补收土地出让金402.1829万元(1031.5㎡×1299.67元/㎡×3=4021828.82元),待该公司补缴清出让金后给予签订补充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理工作由你局负责。
此复。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