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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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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11: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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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公租房)租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廉租房(公租房)租金的收支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收入,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廉租房(公租房)租住权及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非住宅的租金,以及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台账须每年2月1日前交一份给财务政工股备案,以便财务政工股核对人员对交来的租金的及时核对销账。县住房保障中心安排专人收缴租金,领用发票。对承租廉租房(公租房)租赁住户缴纳的租金,通过非税局缴入国库。
票据管理。财务政工股明确一名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管理工作。票据管理员到县地税局领购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发票购回后先由票据管理员建立发票登记簿,租金收缴人按照登记簿上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发票的时间、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以及票据管理员签字确认。发票必须是机打的,手工开具的为无效发票。当月开据的发票必须当月存银行,存入银行后租金收缴人凭银行回单和税务发票到票据管理员处销票,税务发票交(销)一卷领用一卷。票据管理员每月15日前与收租人对一次账,统计上月已开发票应缴未缴的租金。财务政工股、分管领导每一个季度组织对地税票据的清查和盘点,确保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确保票据的使用数量、存根、收取金额与缴入财政的租金收入数额对应一致。县住保中心对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收支要设立台账,单独管理。财务政工股按要求设置辅助账簿,按时与财政有关部门核对租金收缴情况。
租金使用管理。廉租住房(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公租房)和非住宅的维护、管理以及人员工作经费(含临时工工资)等支出。用于维护开支的范围包括: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缮、养护等。用于管理开支的范围包括:支付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服务费、公用水电费,以及必要的日常管理办公经费等开支。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s:207]租金预决算管理。廉租住房(公租房)租金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财务政工股要按照财政管理规定,依据廉租住房(公租房)维护管理实际需要和本年度租金收入情况,科学、合理地预测下一年度租金收支状况,切实做好租金收支预算编制工作。财务政工股每年要向财政报送下年度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收支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年终如有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租金监督管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少收租金。切实加强租金收缴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廉租房(公租房)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截留、挤占、挪用租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table][/tab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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