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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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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1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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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关于“私自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道德何在……”的情况说明
一、我公司一贯认为与客户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开发的项目均符合法律、法规。发帖人所称的客户陈述不是事实。该客户以未细看合同为由曾要求我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未得到我公司同意。据我公司向售楼部工作人员了解,该客户在与我公司签订合同时,曾认真仔细的审阅合同,并提出过合同中的错别字。
二、我公司与该客户签订的合同,2014年4月5日没有现场给客户,是由于合同中客户签字在售楼部,而我公司盖章在公司办公地址,且签订的合同较多,均统一送公司盖章,因未盖我公司公章才未当时将合同交该客户。
三、合同内容修改问题。该客户与我公司签订了共6份合同,2015年3月9日该客户向我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索要合同,我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给其一份,大约五分钟后该客户提出合同中交房时间等处有手改动,我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将该被手改动的合同与另5份合同进行比对,发现手改动合同与另5份合同不一致,于是我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将手改动的此份合同改成与另5份合同相一致的内容,这就是改一份合同的经过。
四、我公司的部份客户是2014年1月份购买的商品房,后因市场因素房价下降,该客户就以其中一份合同改动为由要求解除当时签订的6份合同,并要求以目前的价格签订合同。甚至有些客户认为市场不稳定,行情不好,想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此为事实经过,该客户的陈述不顾事实,甚至对我公司进行攻击,我公司保留向其采取下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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