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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 代发贴:关于“妈祖文化广场”建设真实内情,大家听听被拆迁户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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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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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4: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东莞来自: 广东东莞

回 一笑螳 的帖子

一笑螳:7、关于拆迁人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不具备拆迁人主体资格问题
       拆迁人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公司,是经工商局、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该公司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2012-08-18 13:23)
机关单位,公务员是不允许建企业和兼任要职的

本人也同一笑镗的看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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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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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4: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东莞来自: 广东东莞
另外本人想问一下楼主或指挥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长汀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是否对两证齐全的己拆迁户进行了土地的补偿?这点很重要,没有话,被拆迁户就全被欺骗了,这是你们基本权益![s: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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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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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4: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楼上的法律水平比律师的水平还高啊[s:153] [s: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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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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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5: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东莞来自: 广东东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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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8: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回 我也说说 的帖子

他在钻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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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8: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北廊坊来自: 河北廊坊

回 正视现实 的帖子

正视现实:机关单位,公务员是不允许建企业和兼任要职的。

本人也同一笑镗的看法一致!
(2012-08-18 14:03)
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和中共中央的行政法规,不是我的个人看法!
大学生电动车行 电话:6853762 出售家用全封闭电动车、商用全封闭电动车、三轮电动货车、客货两用车、最新款两轮电动车、老人车、残疾人车 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电瓶以旧换新 营背四大巷52号(营背旺客隆超市对面小巷进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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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8: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北廊坊来自: 河北廊坊

回 我也说说 的帖子

我也说说:楼上的法律水平比律师的水平还高啊[s:153] [s:153] (2012-08-18 14:33)
长汀的律师水平很菜,这是我打过三场官司得出的结论。
大学生电动车行 电话:6853762 出售家用全封闭电动车、商用全封闭电动车、三轮电动货车、客货两用车、最新款两轮电动车、老人车、残疾人车 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电瓶以旧换新 营背四大巷52号(营背旺客隆超市对面小巷进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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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8: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回 一笑螳 的帖子

看来你是爱打官司的人咯,难怪难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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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8 18: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东莞来自: 广东东莞

回 正视现实 的帖子

受拆迁户委托关于“妈祖文化广场”项目补偿标准违法事实如下:
一,        2010年4月2日9时30分至11时,是召开了走过场、过时的听证会(本应在3月22日征地前召开),被拆迁人代表向听证会呈交“90%被拆迁户不愿拆迁”的书面陈述(有97户签名),第二天,即4月3日就颁发了许可证,一夜之隔,补偿安置方案讨论稿(未经被拆迁户讨论)就变成了正式执行文件。何谈重点审查和广泛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由此可见,听证会实质上是命令会,命令被拆迁人无条件接受拆迁人单方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完全失去了听证会的本意。哪有发布征地通知后举行听证会的规定,严重违反了闽建房(2009)31号文第二条的听证规定及听证会程序不合法。
二,        汀政综〔2008〕269号:这次拆迁人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县府,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房管理中心五家。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办企业》的基本规定。 这叫拆管不分,重要的违法证据。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要给予补偿”但是,拆迁办却采取征收被拆迁人的土地不补偿的规定,视国法于不顾,重要违法证据之二
四,        《福建省拆迁管理条例》二十七条“房屋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在拆迁范围以外,应以当以现房一次性安置”但拆迁方却让拆迁户先腾房等一年或更长的时间再安置的卑劣手段,侵害被拆迁人的正当权益。违法证据之三。
五,        汀政综(2008)111号文件关于长汀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其中官方数据标准证明:二类地段(东大街属一类和二类地段)置换到四类地段(公布安置房新民小区属四类地段)区位差比是1:1.8。然而拆迁办去按1:1的标准置换,严重违法政府规定,此为违法证据之四。
六,        当2010年10月31日拆迁许可证到期时,长汀县建设局准许第一次续期,令人意外是续期的时限居然为一年,己违反住建部拆迁流程中“续期最多只有半年”的规定;更为离谱的是2011年10月12日,长汀县建设局第二次准予再续期一年,明显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十二条精神相悖。此为违法证据之五。
七。 己被拆迁户现在安置房至令办理不了房产证,是此次拆迁最核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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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8: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北廊坊来自: 河北廊坊

回 指挥部 的帖子

指挥部:尊敬的广大市民、广大网民:
       您们好!首先衷心感谢您们长期以来对长汀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我们还要衷心感谢广大被征迁市民用实际行动支持名城建设的大局胸怀——您们“舍小家,顾大家”为历史名城的建设作出了贡献,长汀不 .. (2012-08-18 10:31)
1、关于天后宫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汀政综[2010]86号文)不符合法规问题
       征地实为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因建设需要和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转移。本次项目采取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征地行为。所以网友所提到的,福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征用土地面积权限审批问题,是指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定,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的。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所以汀政综[2010]86号文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县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1点中提到的《城市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废止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取而代之。
废止的法律就不要再用了,作为行政部门,这一点应该不用别人提醒。
大学生电动车行 电话:6853762 出售家用全封闭电动车、商用全封闭电动车、三轮电动货车、客货两用车、最新款两轮电动车、老人车、残疾人车 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电瓶以旧换新 营背四大巷52号(营背旺客隆超市对面小巷进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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