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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闽之角

[热点关注] 代发贴:关于“妈祖文化广场”建设真实内情,大家听听被拆迁户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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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

社区居民

 楼主| 发表于 2012-8-18 09: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东莞来自: 广东东莞

回 夜雨听花碎 的帖子

       是啊!这贴,本只是让大家客观了解事件弱势一方的情况,不知为何招来个别注册的新马甲强硬地“围殴”和“撒泼”,上串下跳,气急败坏的,可能说明了某利益集团内心的慌乱和焦躁,大部份的回贴和关注的朋友都能公正理性客观地看待问题,感谢关注!短短三天3600多的点击量,这贴的效果足够了。
   [s: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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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长

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2-8-18 09: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莆田来自: 福建莆田
名城建设不要以私利为目的,那么多的拆迁户都搬迁了,说明群众还是支持政府工作。在合理的前提下,希望楼主们能尽快搬迁。
顺便说下,不要随便就给不支持楼主观点的人扣上“拆迁办”的大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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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实名认证社区居民灌水天才勋章灌水大王勋章

发表于 2012-8-18 09: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宁德来自: 福建宁德
名城建设不要以私利为目的,那么多的拆迁户都搬迁了,说明群众还是支持政府工作。在合理的前提下,希望楼主们能尽快搬迁。
顺便说下,不要随便就给不支持楼主观点的人扣上“拆迁办”的大帽子。
有时候想要任性 有时候需要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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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2-8-18 10: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尊敬的广大市民、广大网民:
       您们好!首先衷心感谢您们长期以来对长汀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我们还要衷心感谢广大被征迁市民用实际行动支持名城建设的大局胸怀——您们“舍小家,顾大家”为历史名城的建设作出了贡献,长汀不会忘记您们!历史不会忘记您们!
       妈祖文化广场是我们汀州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一江两岸”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自2010年4月启动以来,已征迁271户,目前仍有14户尚未签订拆迁协议,2户已签协议但未搬迁,1户空坪未签协议。由于这17户尚未征迁,致使该项目拖延至今无法开工建设,延缓了名城改造和建设的进度,影响了市容市貌及汀州文化形象,广大市民及网民对长汀发展大局非常担忧、关注和关心。
       汀州城是我们所有汀州客家人的汀州城,“大局、和谐、文化、民生”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和谐征迁,依法征迁”是我们的工作原则,人民的利益是我们最大的利益,我们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坚持力求做到使广大征迁户获得利益最大化,因为他们为名城的建设作出了贡献。我们的这种追求、原则和方法是一贯的,包括对目前尚未征迁的17户,也依然是以这种原则和态度去开展工作的——当然必须是在依法、公平的前提下,在对得起已经支持并率先征迁的271户的前提下——我们绝不会让老实人吃亏,也决不能让老实人吃亏。在推进实施上,绝不放弃通过思想工作实现和谐征迁的努力,但依法强制拆迁是我们最后的工作底线,也是我们最后的工作措施。我们诚恳希望广大市民和网民更加理解、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支持名城的建设,支持长汀民生的建设!再次谢谢大家!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网友和征迁户对此次征迁提出的一些问题,我们曾多次书面或口头进行了答复、解释,现再次回复如下:
1、关于天后宫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汀政综[2010]86号文)不符合法规问题
       征地实为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因建设需要和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转移。本次项目采取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征地行为。所以网友所提到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征用土地面积权限审批问题,是指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定,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的。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所以汀政综[2010]86号文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县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关于反映县政府违反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46号文件第五条明确指出“严格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问题。
       对此问题长汀建设局曾在2004年10月就向省建设厅作过请示,省建设厅已进行复函:“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未进行修改之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之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时,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应按不符合法定条件处理,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该拆迁项目用地是建设妈祖文化广场和修复古城墙,属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涉及拆迁户数较多,参照其他城市的拆迁做法,市政公益事业建设,一次性拆迁安置有困难的,允许过度安置。所以我县该项目拆迁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户实行异地产权调换,拆迁人发放临时过渡费。到2010年10月,已完成房屋搬迁二百多户,至2011年5月底,已搬迁的拆迁户已全部选房安置完毕。
       该拆迁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是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补偿安置后,由被拆迁户交回自己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关于收地程序不合法问题
       拆迁人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向城建局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城建局经审查,认为该申请属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于2010年3月26日发出了听证公告,并依程某等人的申请,于2010年4月2日上午在城建局四楼会议室就拆迁许可条件是否具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否合理公开举行了听证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发布了拆迁公告。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9条有关条款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才需要“发布征地公告”。妈祖文化广场建设项目是收回土地使用权,不是“征用土地”,所以个别网友对法律条文理解有误。
4、关于没有拆迁申请必备的福建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问题
    ①关于建设用地许可:本县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由本县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即可,不需要省部门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②关于拆迁项目批准:妈祖文化广场建设及惠吉门段古城墙修复房屋拆迁项目是以长汀县历史文化名城“一江两岸”项目于2009年5月经福建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批准,同意立项拆迁,列入2009年度拆迁计划(闽建房函[2009]43号),计划拆迁量5.6万平方米,拆迁户数360户。因2009年我县没有实施该项目而延期至2010年继续重新再上报后,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以闽建房函[2010]62号文下达2010年度拆迁计划。该项目已细分为东门天后宫片区和古城墙上房屋拆迁项目。
5、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未经讨论等问题
       2010年4月2日上午,在城建局四楼会议室,就拆迁许可条件是否具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否合理,公开举行了听证会。此前,县有关部门还召开过拆迁户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座谈会,征求意见。
6、关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没有及时足额到位的问题
       2010年3月24日,经金融机构证明,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截止2010年3月22日17时,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2528632.84元。且该住房保障投资经营公司承诺将此款用于天后宫片区古城墙上房屋拆迁项目,专款专用。拆迁过程中每一户拆迁户都开设了一本银行存折,将补偿款直接转入个人账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支付,保障了资金的到位,至今没有欠拆迁户一分钱,均结算清楚,不存在没有及时足额到位之说。
7、关于拆迁人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不具备拆迁人主体资格问题
       拆迁人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公司,是经工商局、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该公司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委托长汀县诚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拆迁工作,符合国办发[2004]46号第5条关于“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的规定。
       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由县财政全资注入,并根据发展情况,可由县财政再逐年增资扩大。董事会由县直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城建局原局长为股东之一。但这并不影响该公司作为拆迁人的合法性。其理由如下:一是县城建局对该公司没有注入资金,不是股东单位。二是城建局的领导为董事会成员,不是城建局这一单位为该公司的成员单位。2009年8月11日,经县政府决定刘智为董事长,其不是建设局法人代表。现刘智是建设系统党委书记。个别网友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8、关于委托没有拆迁资格的公司进行违法拆迁问题
       长汀县诚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是经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其拆迁资格证书编号为:闽建拆F004394029;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50821100002512。福建省的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为二年年检一次。上年度的有效期至2009年12月底,2010年1-6月是年检换证的期限,2010年7月29日颁发了新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从2010年7月29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因此,长汀县诚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资质符合规定。
       再次感谢广大市民和网友对天后宫片区征迁工作的支持。




                                                                                                                     “长汀县城市建设年大会战”天后宫片区征迁指挥部
                                                                                                                                            201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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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社区居民实名认证论坛鼓励勋章社区劳模勋章忠实会员勋章注册满八年江湖令牌持有者

发表于 2012-8-18 11: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惠州来自: 广东惠州
东关街本身就是一条老街,古街。何必要拆呢?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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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社区居民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2-8-18 13: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河北廊坊来自: 河北廊坊
7、关于拆迁人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不具备拆迁人主体资格问题
       拆迁人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公司,是经工商局、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该公司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委托长汀县诚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拆迁工作,符合国办发[2004]46号第5条关于“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的规定。
       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由县财政全资注入,并根据发展情况,可由县财政再逐年增资扩大。董事会由县直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城建局原局长为股东之一。但这并不影响该公司作为拆迁人的合法性。其理由如下:一是县城建局对该公司没有注入资金,不是股东单位。二是城建局的领导为董事会成员,不是城建局这一单位为该公司的成员单位。2009年8月11日,经县政府决定刘智为董事长,其不是建设局法人代表。现刘智是建设系统党委书记。个别网友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节选
 一

  党政机关不得使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
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71380/71387/71590/4855274.html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节选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五、《规定》中所说的“彻底脱钩”,是指企业在人、财、物方面与党政机关分开管理,即:企业人员不得列入行政编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承担经济责任,其经济收益党政机关不得占用;企业占用机关的房屋、设备、运输工具等,必须有偿使用,合理收费。
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71380/71387/71590/4855301.html
大学生电动车行 电话:6853762 出售家用全封闭电动车、商用全封闭电动车、三轮电动货车、客货两用车、最新款两轮电动车、老人车、残疾人车 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电瓶以旧换新 营背四大巷52号(营背旺客隆超市对面小巷进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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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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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3: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谢谢一笑镗带来的普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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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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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3: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龙岩来自: 福建龙岩

回 寒风飘 的帖子

寒风飘说得有理。不能让闽之角等个别利益集团,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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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

社区居民

发表于 2012-8-18 13: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东莞来自: 广东东莞
"       2010年3月24日,经金融机构证明,长汀县住房保障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截止2010年3月22日17时,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2528632.84元。且该住房保障投资经营公司承诺将此款用于天后宫片区古城墙上房屋拆迁项目,专款专用。拆迁过程中每一户拆迁户都开设了一本银行存折,将补偿款直接转入个人账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支付,保障了资金的到位,至今没有欠拆迁户一分钱,均结算清楚,不存在没有及时足额到位之说。"
-----------------摘自指挥部的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按“指挥部”上面所述,妈祖文化广场建设总预算的7500万标准,并未足额到位,这是很明显的违反该条法规了![s: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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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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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3: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东莞来自: 广东东莞
“5、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未经讨论等问题
       2010年4月2日上午,在城建局四楼会议室,就拆迁许可条件是否具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否合理,公开举行了听证会。此前,县有关部门还召开过拆迁户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座谈会,征求意见。”
--------------------摘自指挥部的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局为何第二天2010年4月3日就批准补偿方案并颁发拆迁许可证,同上述两条相悖嘛[s: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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